快件保價避險,不能由快遞公司一家說了算

黎青作
□木須蟲
近期,關于快遞保價的爭議頻繁登上熱搜。有用戶通過快遞寄送黃金、手辦等貴重物品,但在物品丟失或損壞后找客服理賠時,快遞客服卻稱無法按保價金額賠付。為何保價形同虛設?記者調查發現,快遞企業針對理賠制定了一些限制條件,消費者在下單前需留意理賠規則的細節。(9月20日《北京日報》)
對于快件丟失、損毀等現象,《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此規定基于快件丟失、損毀的風險,賦予了快遞企業對快件實施保價運輸的權利。但就目前看,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快遞保價賠償作出明確規定,各快遞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賠償標準,并以單方制定格式條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遞單上。從形式來看,基本是郵政保價規則的“照搬”與“平移”,經常是賠償金額按照保價價值與快件實際價值的比例乘以快件實際損失。
問題是,郵政保價規則有其特殊性,是針對當初郵政業務上的高風險而設立的分擔機制。如今的快遞服務早已是充分的市場服務,快遞企業盈利頗豐,既謀求低價競爭招徠消費者,又基于風險概率通過規則設計向消費者轉移風險,顯然不符合市場倫理。
快遞服務歸根到底是運輸合同服務,快遞企業對快件有安全運輸的保證責任,即快遞企業只要承攬了快遞運輸,就應當為其中的風險買單,包括丟失、損毀的賠償風險。至于如何解決快件不同價值帶來的責任風險差別,企業更合理的做法顯然是執行與承攬物件價值匹配的差別收費制度或者第三方保險制度,由消費者選擇委托還是不委托服務。
說到底,對“快件保價”要賦權更要限權,企業當然應該享有保價避險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快遞企業可以把這變成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工具。
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快遞企業保價合同條款與規則審查的力度,促進企業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相關規定,明確快件損毀、丟失的賠償基本準則,即只要是快遞完成了攬件,構成了服務合同,過程中發生丟失、損毀,企業都應當按實際的損失賠償,讓保價等權利從屬于這一規定,作為達成合同的調節手段,而不是合同糾紛的規制條款,保證保價與賠償規則的公平。同時,督促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規范運用保價合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把風險與糾紛前置解決。